鲁法案例【2025】506当前,水电安装、家政服务、网络配送等新业态用工模式日渐普及,该行业劳动者往往穿着印有企业标识的工服,接受企业派单,却可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们通过一起案例,详细讲解新业态用工场景下如何区分劳动与劳务关系。案情简介2023年12月,李明(化名)通过某网站入职新瑞水电安装公司,负责家电卫浴安装工作。公司通过微信群发布任务,李明接单后,穿着印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自备车辆、工具上门安装,报酬按..
2025-10-21
“按《股权转让协议》,55万该付了!”“那只是工商登记走个过??!岂能当真?”“白纸黑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一方说要履约,一方说只是“走过场”,到底算不算数?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回顾甲公司的股东小朱持股95%、小思持股5%。2019年7月,小朱、小思与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小朱转让55%股权、小思转让5%股权给乙公司,乙公司接手..
2025-10-20
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2017年7月1日该法第二次修正施行。十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新修正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工作变化可喜、成效显著。2015年5月至2025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1万件,办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08.5万件。行政审判全面履行了解决行政争议,?;す袢ɡ?,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责使命..
2025-10-17
鲁法案例【2025】494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煤渣清运工程。彼时,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与袁某等3人组建了微信群,并在群内就工程的多项事务展开了交流。其间,袁某多次在群内向马某报销车费、油费等费用。2022年10月,袁某与从事铲车租赁业务的张某达成合意,租赁张某的铲车用于煤渣清运工作。随后,袁某将加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合同交给张某,张某依约将..
2025-10-16
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利用射钉器(俗称“射钉枪”)改制火药枪行为在部分地区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以此杀人、伤人的恶性案件,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严管严控枪爆物品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性、根本性举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
2025-10-15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然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员工使用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景盖?023年9月,吕亭(化名)与桂林市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
2025-10-14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不缴社?!保笠⒗投?,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免除?补缴社保的滞纳金又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10月16日,许某某与某中医诊所签订劳动合同。同日,许某某手写申请书表示,已在河南老家购买社保,申请不在某中医诊所购买社保,并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某中医诊所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未为许某某缴纳..
2025-10-13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司机被认定全责,伤者住院治疗用医保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医保部门可以讨回垫付的费用吗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县医疗保障局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案情2023年5月,欧阳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经过某路口时,与刘某发生刮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
2025-10-10
医?;鹗侨嗣袢褐诘摹翱床∏薄熬让保涔娣逗侠硎褂霉叵底殴愦蟛伪H褐诘那猩砝?。前期,国家医保局发布首期7起个人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彰显对欺诈骗保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强化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医?;鸢踩?,现发布第二期11起个人骗取医?;鸬湫桶咐0咐唤帐√┲菔胁伪H司澳车鹊孤粢奖R┢菲0?023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审核时发现,本市参保..
2025-10-09
鲁法案例【2025】482案情简介被告陈某自2009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担任原告上海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与公司相关的所有事宜。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7月,被告陈某向泰安市岱岳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投诉,称原告上海某公司泰安分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原告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补缴了2009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025-09-30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