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06
当前,水电安装、家政服务、网络配送等新业态用工模式日渐普及,该行业劳动者往往穿着印有企业标识的工服,接受企业派单,却可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们通过一起案例,详细讲解新业态用工场景下如何区分劳动与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李明(化名)通过某网站入职新瑞水电安装公司,负责家电卫浴安装工作。公司通过微信群发布任务,李明接单后,穿着印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自备车辆、工具上门安装,报酬按“客户支付的费用扣除材料费后八二分成(李明80%、公司20%)”结算,李明可自由选择接单与否,无需坐班,也没有考勤约束。李明每天与公司核对其当天接单数,月底按比例结算,这便是双方合作的全部模式。
2024年7月李明离职,因公司尚欠其一个月“工资”,李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李明的仲裁请求。李明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追索劳动报酬5255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穿工服、接派单”,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从属性”,本案的法律关系与之存在三方面差异:
①管理松散、无需坐班考勤,公司仅对李明服务质量提出要求,不直接控制工作过程;
②报酬特殊、无底薪,双方按安装单比例分成,而非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
③工具自备,自己承担车辆、工具成本,不符合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的一般特征。
由此,李明与新瑞水电安装公司并未构成劳动关系。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未简单驳回诉讼请求,让其按劳务关系重新起诉。最终,法院认定李明与新瑞水电安装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判令该公司支付李明劳务报酬3629.27元。李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型用工模式中,如何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从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管理约束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考勤、规章制度严格约束,比如固定上下班时间、请休假需审批;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用人单位仅对最终成果提出要求。
其次,报酬结构不同。劳动关系中有底薪,按月或固定周期支付工资,报酬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中无底薪,按劳务成果或服务次数结算,多劳多得但收入波动大。
最后,生产资料提供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工具、场所等生产资料,劳动者只需提供劳动力;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需自备工具、场所,甚至需承担材料成本。
新业态从业者的“维权与合规”建议: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前务必明确用工模式,若属于劳务关系,要留存工作量记录、报酬结算凭证等证据。对企业而言,采用“派单分成”模式时,应与服务者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因法律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新业态蓬勃发展的今天,“穿工服、接派单”不再是劳动关系的“铁证”。厘清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寿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