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有一些承包方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谁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及合法用工资格承包方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受工伤的劳动者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某小区业主与科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将..
2025-02-17
南昌经开区一家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罚结果竟将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2023年9月12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南昌市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作业、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4项违法行为。由于后两项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而且企业及时纠正,便免于处罚。对于前两项环保违法行为,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作出6万元和25万元的罚款..
2025-02-17
鲁法案例【2025】054为购买房屋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是购房的普遍操作方式,金融机构为维护自身权益大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后“加速到期”的条款。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借款人部分还款后仍存在逾期情况的,借款人的行为是否依然构成违约?是否导致借款合同加速到期?案情简介2020年12月30日,王某为购房与某银行福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某银行福山支行借款113万元?!督杩詈贤吩级ǎ杩钊宋窗凑蘸贤级ɑ贡靖断⒌?,贷款人可以..
2025-02-13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民生事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有了新期盼新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要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经济工作时..
2025-02-11
惩治恶意欠薪守护民生底线——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
2025-02-10
入库案例:形式独立的两个公司,被认定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一公司为另一公司客户该自己公司章以逃避债务,另一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某某公司诉河南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联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认裁判要旨形式上独立的两个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且公司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其..
2025-01-31
央视网2024年5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经查,这是一起在文物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明火作业,监理单位放任失职,设计单位违规设计,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成立了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
2025-01-26
马某虚假诉讼案——指使公司人员出具虚假借据逃避个人债务【基本案情】马某于2012年至2016年担任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马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黄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借款共计171万余元。2016年至2018年,黄某等人陆续要求还款时,马某谎称上述借款用于某置业公司项目建设,并指使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某置业公司向黄某等6人借款的虚假借据6份,总金额250万元。2017年至2019年,马某指使黄某等人持虚假借据提起民间借贷纠..
2025-01-25
设立国家公园、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于推进自然生态?;ぁ⒔ㄉ杳览鲋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さ靥逑到ㄉ琛备母锶挝窈椭醒刖霉ぷ骰嵋椤靶平堤技跷劾┞淘龀ぃ咏艟蒙缁岱⒄谷媛躺汀惫ぷ鞑渴?,充分发挥典..
2025-01-13
案情简介安某年底结婚要拍婚纱照,因为身体肥胖,一直比较焦虑,偶然间在微信看见夏某通过朋友圈宣传可以减肥,遂向其咨询。夏某向安某推荐其所销售的减肥药,2024年5月10日其在夏某处买了10粒,付款199元,2024年5月22日在夏某处购买60粒,付款1194元;2024年6月13日在夏某处购买120粒,付款2388元,两天服用一粒。安某称在第一次服用该案涉产品时便出现身体不适状况,随后了解到该减肥药属于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
2025-01-13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